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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3)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和合同约定完成除第八条外的全部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并报送《工程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2.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审查达到验收条件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向工管中心申请开展静态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方案、验收组织(根据建设情况,可分段分专业安排验收),以及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未完成施工情况等;工管中心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开始静态验收通知,通知抄送建设司、运输局。

3.接到同意验收通知后,静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专业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专业验收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专业验收组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协调专业间接口验收。

5.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编制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静态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遗留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司将静态验收报告分送部专业专家组正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对静态验收情况及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司、工管中心。

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第五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静态验收合格;

2.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已经批准;

3.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编写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在静态验收完成30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组织初审,初审后报工管中心;跨铁路局项目,工管中心要指定一个铁路局作为牵头单位,牵头铁路局会同其他铁路局对大纲联合初审后上报工管中心。

工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大纲进行集中审查,由铁道部总工程师签发铁工管函批复。

2.铁路局根据批准的大纲、既有线和高速铁路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动态验收期间的行车和施工作业管理细则。

跨铁路局的建设项目,由牵头铁路局组织编制。

3.铁路局确认具备动态验收条件后,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大纲和管理细则启动动态验收。

跨铁路局的建设项目,各铁路局分别负责管内部分的动态验收工作,牵头铁路局负责组织全线拉通调试和运行试验等工作。

工管中心牵头、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动态验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4.动态验收领导小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检测单位编制动态检测试验报告。

5.动态验收完成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制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司将动态验收报告分送专业专家组正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对动态验收情况及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司、工管中心。

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工管中心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整改结束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制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第六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初步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主管部门检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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