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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2)
- 时间:2013-08-15 14:33
- 来源:未知
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可进行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竣工验收采用先期验收、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组织方式。先期验收包括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组织的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专家检查包括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评审,为初步验收、正式验收提供专家意见;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条 静态验收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进行。
铁路局牵头成立由铁路局负责人为组长,建设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处室(部门)负责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静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静态验收工作。
静态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牵引供电、房建、客服设施、土地、环水保等专业验收组;专业验收组由铁路局处室负责人任组长,建设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处室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动态验收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静态验收合格后进行。
铁路局牵头成立由铁路局负责人为组长,建设单位、检测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处室(部门)负责人、检测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在动态验收合格后进行。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领导、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验收专家组及专业验收组正副组长,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安全评估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
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由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在初期运营一年后进行;正式验收委员会由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按相关规定成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跨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铁路局负责管内部分的静、动态验收工作,以及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的配合工作;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指定一个牵头铁路局,牵头铁路局做好牵头工作。
铁道部可以委托铁路局对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先行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六条 铁道部成立由铁道部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高速铁路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下设工务工程、供电工程、电务工程、信息工程、房建工程、客服设施、环水保专业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对静态、动态验收情况及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对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
工务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供电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电务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信息工程专业专家组由信息办为组长单位、运输局和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房建工程专业专家组由工管中心为组长单位、运输局为副组长单位,客服设施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环水保专业专家组由计划司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共同组建专业专家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四章 静态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8.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
9.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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