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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撑起安全生产法治防护伞

  本报记者 林 培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面对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细化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建设。本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开始施行,为安全生产工作撑起法治防护伞,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应对新形势 满足新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福建省将这些决策部署落实到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中,修订并施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等方面有着较为显著的变化。

  条例修改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规定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同时,为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得以有效开展,条例细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了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规定。

  为解决实践中应急管理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条例增设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制度。为增强社会整体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职责,条例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明确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新媒体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

  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条例完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功能区管理机构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条例鼓励员工积极监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检举的,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为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体现立法的前瞻性,条例增设了有关事故影响的心理援助规定,提出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心理健康可能受到影响的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救援人员等进行心理援助。

  注重事前预防 狠抓责任落实

  为了适应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强化事前预防和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转型,甘肃省修订并施行《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化应用和制度建设,将有效提高排查治理效能。

  修订后的办法更加突出“事前预防”和“责任落实”两大核心。在“事前预防”方面,办法明确提出要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在“责任落实”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重要性。同时,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每个岗位都能尽职尽责。办法还细化了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

  办法聚焦信息化手段运用,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信息化支撑能力是检验安全生产基础的标准之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对强化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办法体现了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运用,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化建设,鼓励、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办法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要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法除强调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外,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举报有法可依 受理有章可循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社会监督、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山东省制定并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使安全生产举报各项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办法理顺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办法还规定,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处理。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对核查属实的事项,分别采取立即排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等措施。

  办法明确,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制度。同时,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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