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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以下简称《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同时废止。

  《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标准》,施工安全管理中,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均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特别指出,对于按规定需严格验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若未经合格验收即擅自进入后续施工或投入使用,亦属重大事故隐患范畴。

  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提出,隧道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存在“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强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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