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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而行 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

  本报记者 林 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为了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防止在停放、充电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各地纷纷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电动自行车标准体系,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合规化发展,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细化各方安全职责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广东省韶关市根据上位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重点对物业服务人安全职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强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安装符合现场需要的自动灭火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同时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确需毗邻其他建筑,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办法明确,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依法设置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配备并维护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巡查,阻止违规行为;非居民区产权人或使用人如果委托物业服务,则物业服务人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在无物业服务的楼宇和小区,办法要求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同时,办法落实了电商和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职责。要求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确保设施和场所符合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建立管理制度,维护设施安全。

  办法明确公众参与奖励机制,鼓励公众投诉举报电动自行车领域的违法行为,对积极贡献者给予奖励,确保社会各界参与消防安全管理。

  重点关注充电安全

  明确违规行为处罚原则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山西省阳泉市实施《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源头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和充电管理,明确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原则。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相关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合力监管,条例对政府以及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

  条例要求,车站、医院、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已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集中管理。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问题,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条例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铺设电路和插座充电;禁止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除后,携带至建筑公共区域;禁止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不听劝阻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聚焦全链条整治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为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江苏省南京市聚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重点环节,出台《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办法要求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其中,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建筑、既有住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

  办法要求,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相关部门应推动有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及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结合实际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做好衔接工作。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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