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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电梯安全责任 法律不缺失监管不缺位

  电梯是城市生活的标配,其安全性一直很受关注。由于楼宇产权分散、电梯品牌众多、售后成本高昂,导致电梯的维修保养责任不清,埋下安全隐患,引发事故。

  面对电梯事故,我们常常归责于“安全意识不足”“安全知识普及不够”,但笔者认为,最大问题在于法律的缺失、标准的不规范、监管的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列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但至今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电梯的生产制造、安全维护等工作提出具体监管办法。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项规章,明确“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明晰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安装维保等环节的过程监管,对电梯实施常态化检查,不让问题电梯“带病”运行,从而消除安全隐患。

  “两项规章”同时明确了违法情形及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责任。对单位、人员分别规定了处罚条款,强化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安全问题事关重大。有关部门应对照“两项规章”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管,全面检查把关,做好事前防范,把电梯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左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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