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建设行业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质量•安全>>工程监理>>

国际建设监理制度介绍(2)

凡分包商都有自己的专业技术,有许多在自己专业范围内实行设计施工综合分包(PackageDealing)。一个没有专长的分包单位其竞争能力是值得怀疑的。

5.材料供应商

其地位与分包商相似,是一个生产建材或经销建材的供应单位。

6.监理工程师

即担任监理的咨询工程师。

必须着重指出:FIDIC72条讲的是施工合同,而我们在下面介绍IGRA80PM讲的是

项目管理。因此,在FIDIC72条中的工程师只是指施工过程的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而项目管理的内容当然也包括了施工合同管理,但不能反之亦成立。因为FIDIC72条所讨论的对象是施工合同,不是有二种监理的概念。

(二)施工合同的种类

在不同的施工参加者之间的组合方式构成了不同的合同承包方式,例如:设计、施工分离制合同(也可以进一步划分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散承包合同等)、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开发合同等,但施工承包合同是它们中的基础环节。

合同分类的方式有多种,我们在这里只介绍与FIDIC文件有关的分类方法。从施工合同来说,也有:固定总价合同、计量估价合同,单价合同等。我们在监理合同计价中提到过固定总价合同。FIDIC文件适用于土木建筑,所以它所介绍的实际上是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在订约时也有总造价,但这时的总价是要根据实际工程量验收以及其他各种原因调整的,所以不能事前确定工程量的分项可用“暂定总价”(ProvisionalSum)表示。它不同于包定总价合同(LumpSumContract)。当然包定总价合同,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等原因,总价也可以调整。

(三)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在上一节中已讨论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工作性质。在FIDIC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管理被进一步具体化,阐述得十分详细。文件表述严密,许多条款都有连锁关系,现就其主要部分作大体介绍:

(1)在技术上,工程师负责管理图纸与技术资料,与保证工程的进行。由他统一对承包商的图纸进行管理,以免差错。在由承包商负责局部设计时,由他对图纸批准认可。

(2)在工程进度上,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进行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通知开工,并要求承包商定期报给他施工作业计划,签认承包商投入的劳动力与工时,在工程竣工期限之内,进行跟踪管理,发现拖延,即行敦促承包商采取措施,并分清责任,控制加班施工,最终签发部分交工、基本交工与最后竣工验收的证明。

(3)在总分包的管理上,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程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直至操作工人,不问是承包商或分包商的,都有权进行监督,并且对他认为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提出解雇要求。

(4)在施工现场管理上,工程师有权协调其他承包商、甲方雇员与承包商协同施工,也包括协调指定分包商(NominatedSubcontractor)与总包商的施工。

(5)在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上,工程师有权对原材料质量、操作工艺、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在必要时有权命令承包商钻探孔或开挖,发现问题,其费用就应由承包商负担。在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要求时,有权通知返工。在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上,有权提出要求修补的内容,上述种种,都要求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一直到保修期终了,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书为止。

(6)工程师要处理有关法律的变更和在执行合同中的争议事项,要辨别订立合同后由于立法原因造成造价变动时的承担方。在订约双方有争议时,担任第一位的调解人,如果由他居中调解所提意见为双方所接受,则调解成功,因此工程师不仅代雇主管理合同,在许多场合他又根据法律及职业道德,站在合同双方中立的地位,公正、合理地处理纠纷。

(7)在造价控制上,工程师更有很大的责任,他要求承包商提出工程合同的现金流量计划,负责定期签署工程款付款凭证。对变更工程予以高度注意,分别情况,作出必要的签认,在发生除外风险(即由雇主承担的风险)时,他应客观地公正地加以确定,他有权在必要时调整工价与单价。在中间停工或是订约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他首先作出经济上责任的判断,估出造价,甚至在任何一方无力履行合同时,由他主持在此种情况下的经济处置。当然工程师在提出增加费用之前,要先与发包人统一意见。

总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他既是雇主的代表,又站在社会利益的角度。甚至可以说他是经政府考核批准、代表公共利益从事建设管理的专业人员,他的地位和作用理应受到政府、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尊重。

(四)FIDIC文件中其他问题

1.关于文本与适用法律问题

FIDIC的72条和IGRA80PM—样,也十分重视合同文字和适用的法律。合同文字的确定,对解决以后发生的争议十分重要,一般国际承包中反对同时有二种“主导语言”,因为它会增加发生歧义和不同解释时,双方各执一词,造成无法评判的困难。当然一种文本也会有不同理解。但用一种文字,往往会使熟悉此种文字的一方处在有利的地位。因而过去有时发生关于合同文本的主权之争,要求有并立的二种文本。但是又由此带来解释不一致的困难。对于各种合同文本也同样如此,一般把此类合同文本翻译成另一种文字,但译文定稿工作十分困难,现在FIDIC72条正式认定的文本只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阿拉伯各国因引进项目特别多,已经认定有阿文的FIDIC正式文本。此外,日文文本也已认定。其实,做生意就是谋利,只要有经济效益就干,本不必有文本之争。前一时期,国际学术界认为,中文因为没有clause(从句),在解释时往往容易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主张用英文。最近,部分语言学术界认为中文有很大长处,可以并已经开始走向世界,甚至认为,21世纪将是中文的世纪。另外,国外专业人员认为,中国建筑的专业名词,往往被任意解释,其实在外文也有此类情况,更不用说翻译过程的用词不一致。唯一的办法是尽快培养我国自己的、精通外文的专业人才,同时我们也要尽快把国内的一些建筑专用术语规范化,并与外文尽可能对上口。




相关阅读:

品牌推荐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