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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促进燃气管理“长治”

  本报记者 林 培

  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多地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燃气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多地围绕燃气规划建设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使用安全等方面制定政策法规,明确监督管理、设施保护、燃气经营使用等全链条的安全责任,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用“法治”促进燃气管理“长治”。

  细化各方责任义务

  构建共同维护燃气安全格局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贵州省遵义市相关部门深入燃气企业、使用单位和居民小区调研当前燃气安全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议,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工作,制定并施行《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分别从规划建设安全、经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解决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问题。条例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燃气安全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解决规范建设保障源头安全问题。条例规定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条例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在作业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解决经营者和使用者共同维护燃气安全问题。燃气经营市场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点,服务保障也是维护燃气安全的关键。条例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的管理燃气安全义务和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包括: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免费入户检查;及时向燃气用户提出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维修、更新建议;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劝阻、制止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条例禁止燃气经营者向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禁止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流动销售瓶装燃气。条例要求燃气经营者以提升技术和服务保障为前提,做好燃气经营端的安全管理。同时,明确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的3项用气规则和7类禁止行为,聚焦守护燃气末端安全,形成经营安全与使用安全相结合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筑牢全链条安全防线,促进经营者与使用者共同构建维护燃气安全的格局。

  聚焦运输配送环节

  结合地方特色完善制度体系

  瓶装燃气运输配送是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为了确保瓶装燃气的运输配送安全,浙江省舟山市制定并施行《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对统一配送、随瓶安检、供气保障、船舶用气安全管理、监管信息化等方面作出制度化规范。

  明确统一配送制度。规定明确舟山市全面实行瓶装燃气统一配送,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对其经营区域内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不得以交通不便、配送困难等为由拒绝供气。规定要求,瓶装燃气配送应当综合考虑不同配送区域的地理环境、道路交通条件等因素,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同时还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配送服务管理,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平台、服务电话等信息,提供高效、便民、精确的配送服务。为进一步规范配送行为,规定对未按要求配送瓶装燃气、利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调落实随瓶安检制度。规定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在配送时同步对燃气用户的用气环境、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指导。规定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用气环境、燃气设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瓶装燃气用户,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区分不同的违法情形,采取通知用户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供气等措施。规定对未对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应当停止供气或者不得供气的情形仍继续供气等违法行为设立了处罚条款。

  细化供气保障制度。针对舟山市偏远海岛和渔农村地区的瓶装燃气运输和配送成本相对较高问题,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对瓶装燃气的海上运输、入户配送给予适当补贴。规定还对瓶装燃气储存、运输、配送、使用等环节建立了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

  创立船舶用气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允许向停泊在舟山区域的船舶配送瓶装燃气作为生活用气,禁止向未设置专用厨房的船舶配送瓶装燃气。瓶装燃气经营者必须以船舶登记名称和船长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防止出现违法代购、违法配送乱象。考虑到大多数船舶停泊在海上,配送难以直接到达现场,且随瓶安检难以全面覆盖,规定要求使用瓶装燃气的船舶,应指定专人负责从约定的停靠区域到燃气使用场所的瓶装燃气装运、气瓶安装,同时加强对船舶用气环境、燃气设施的检查。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健全监管信息化制度,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须建立使用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对瓶装燃气的充装、运输、储存、配送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可通过电子标签对瓶装燃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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