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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保障全面安全

  本报记者 林 培
 

  加强法治建设,守住安全底线。本月,一批地方法规开始施行,以法治力量保障社会全面安全。《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将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为解决各类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提供了法治化解决方案;《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填补了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空缺,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有效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于11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明确,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据介绍,甘肃省是一个地震活动频发省份,全省80%以上的面积、14个市州及81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处于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在这种地质特征下,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最有效的手段。

  同一般性工程相比,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震时一旦发生严重破坏,将会产生灾难性后果。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保证建设工程抗震安全、减少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环节,既可服务于工程科学选址,又可以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准确、可靠、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从而达到有效降低地震灾害风险的目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地震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能力。

  堵塞制度漏洞

  推进安全生产体系现代化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黑龙江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重新梳理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措施规定,对原《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条例突出问题导向、严密制度措施,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条例设立专门章节,堵塞安全生产制度漏洞,疏通监管堵点,对煤矿、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安全生产作出特别规定,强化事故预防,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加了紧急情况撤离赋权、危化品单位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自然灾害防范等内容,对危险作业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生产关键环节细化完善。

  条例以立法形式,将“吹哨人”制度加以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予以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进一步规范;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作出指引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该从源头进行预防和治理,必须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提供法治化解决制度

  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

  电梯安全,事关民生,涉及千家万户。11月1日起施行的《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对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规范了权利义务,构建了多元共治的数字化、信息化全生命周期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解决各类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提供了法治化解决制度,将有效杜绝电梯“带病”上班,终生由“监护人”负责。

  为了防止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单位或者机构在担责、问责时出现多方推诿扯皮的情况,条例从完善使用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划定了电梯安全管理界限。条例规定,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确保维护保养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及时依法处理。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受害赔付额一直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条例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或者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也就是鼓励相关单位或者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用投保的方法预防、减少电梯事故带来的风险,解决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不足的难题。

  条例还鼓励推进新技术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电梯,规定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具有运行参数采集、远程监测、事中事后动态监管等功能的智慧电梯建设,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

  维护公共安全

  完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1月1日起施行的《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对规范和促进消防事业,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意义重大。

  条例对适用范围和职能部门、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等各方责任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动车安全管理等重点问题作出详细规范。条例规定,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消防设施畅通完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维护。

  条例提出,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条例明确了电动车辆集中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住宅和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防止电动车辆登楼入户。禁止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厅等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登高车作业场地或者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障碍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灭火救援。

  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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