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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报瞒报事故行为“零容忍”

  背景: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显示,某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督办。

  评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现阶段,生产安全事故虽然难以做到完全避免,但迟报、瞒报行为必须“零容忍”。迟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信息通信高度发达的今天,试图隐瞒真相、掩盖事实,无异于掩耳盗铃。正视事故、正视问题,坚持生命至上,依法依规处理,才能把损失降到最少。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迟报、瞒报事故实行零容忍,从根本上防范迟报、瞒报行为发生。建立企业诚信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迟报、瞒报;建立社会举报机制,让迟报、瞒报行为无处遁形;加大迟报、瞒报事故的法制宣传,让相关负责人真正领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精神;加大打击迟报、瞒报力度,对此类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从根本上防范迟报、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各企业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正确对待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邢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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