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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立法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杨 萍

  通过法治方式补齐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和弱项,有利于夯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本月起正式施行的《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强化监管体系建设 明确工作人员职责

  《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建立健全全市、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对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组建提出明确要求,以法律条款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方式和内容,根据安全生产专业性强的实际,明确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条例》指出,坚持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法律法规,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细化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内容和方式,强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夯实生产经营单位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基础。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一人一档”,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危险作业内部监督管理,严防发生系统风险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强化应急准备、夯实基础建设、规范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和基础。

  针对调研过程中反映的出租承包监管难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具体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发包、出租单位(个人)的责任以及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规范事故查处流程

  《条例》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运用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保障水平。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聘用安全生产技术检查员,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执法任务,强化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积极预防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把市政府关于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举报的监督管理。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专家、专业人士参与事故调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确保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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