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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
- 时间:2024-06-07 10:10
- 来源:中国建设报
本报记者 林 培
安全是红线、是底线,为了守住安全红线、筑牢安全底线、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各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本月,多地结合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新问题、新风险和新要求,施行修订后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更为成熟有效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新增亮点条款
填补自建房监管空白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2007年1月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挑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针对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问题,修订后的新版条例增加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此外,还结合地方实际,新增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亮点条款。
经营性自建房是指自己建设并用于出租或商业营业的房屋,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包括酒店、旅馆、民宿、餐馆、超市、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多种类型。经营性自建房由于其商业性质,可能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如燃气火灾、建筑不合理导致的坍塌等。此前经营性自建房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建造体系,与商品房相比,其建造流程可能缺乏规范和标准。
新版条例填补了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空白,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自建房使用过程中的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明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新版条例在多个领域首次作出规定。如规定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推动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时间长的问题。
同时,新版条例提出,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区域协同发展。
设置特别规定
破解痛点堵点难点问题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丝一毫不能放松。河北省聚焦破解制约安全生产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创制性设置了“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作出明确规定。
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距离和特殊时期安全管理作出规定,增加重点行业风险辨识管控、设置安全总监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分行业增加危险物品、燃气、旅游景区、人员密集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聚焦解决企业安全生产重点问题。增加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论证评估制度,鼓励企业通过自检自查减少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频次。强调发挥举报奖励作用,对企业内部举报奖励机制、奖励资金使用和鼓励社会参与作出规定,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职责。
突出信息化监管手段。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智能化建设,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风险,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管理,规定重点行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归集和共享。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对平台经济等职责不明确或有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作出规定。强化区域协作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监管,明确乡镇和街道等基层基础监管职责和执法权。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在系统梳理对照上位法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点场所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未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评估、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未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以及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或者未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等新增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对危险场所和设备、教育医疗养老机构、旅游景区以及使用和提供燃气企业等重点单位的违法行为增设处罚规定。
强调四个注重
实现安全监管社会共治
原《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一直未曾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快推进,各类新行业新领域不断涌现,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修订后的条例在承接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大胆创新和突破,特别强调“4个注重”。
注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及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注重健全安全监管体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聚力构建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的监管体制。针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未依法明确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避免因执法改革出现监管“真空”。
注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通过立法推动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使用范围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严格落实“三化”工作要求,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数字化管控等进行强制要求,推动实现“危险的地方没有人、有人的地方不危险”。
注重建立社会共治格局。条例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民防线。此外,还对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放权赋能”以及事故分级调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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