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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隐患排查 守护燃气安全
- 时间:2022-06-09 09:15
- 来源:中国建设报
□ 申宣然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期,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于6月底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强化法律手段,守护燃气安全。
《管理条例》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行了详细规定。作为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用户应配合入户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签收书面检查结果。用户拒不签收检查结果的,燃气企业可以将书面检查结果留置用户处。
燃气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事先书面通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因用户的原因不能按时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应与燃气企业另行约定入户检查时间。因用户原因连续三年未能成功入户安检的,燃气企业应该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与燃气企业约定入户安检时间。逾期仍未成功入户安检的,燃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
对于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用户应立即整改,需要燃气企业协助的,燃气企业应予以协助;不能现场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出具隐患告知书,用户应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采取停止供气或者限制购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用户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用户拒不签收隐患告知书的,燃气企业可以对燃气安全隐患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取证,将隐患告知书留置用户处,并告知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用户整改后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企业应当在48小时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因用户原因导致停、供气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对于“带病”用户,《管理条例》要求,燃气企业受理用户开通燃气时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存在燃气储存及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或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未正确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情况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管理条例》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例如,不得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行驶重型车辆,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
在燃气设施改迁方面,《管理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燃气企业同意并履行设施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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