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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守护安全出行“第一步”

  本报记者 林 培
 

  电梯安全事关出行,一旦出现安全隐患,将会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城市发展,各地电梯逐年增多,电梯故障也呈现多发态势。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但较为宏观,对实践中电梯安全领域面临的诸多问题回应不够。为此,各地加速立法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设计制度规范,以法治力量守护群众安全出行“第一步”。

  打牢制度“补丁” 堵住风险漏洞

  新装电梯逐年增多、存量电梯快速老化,面对电梯安全方面存在的双重挑战,江苏省泰州市围绕电梯选型配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内容,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制度设计,出台并施行《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重点聚焦电梯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打牢制度“补丁”,堵住风险漏洞。

  条例为电梯安全织密“安全网”。在电梯选型配置和生产方面,突出了土建工程的设计、建设,对电梯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电梯生产单位的责任作出规定;在使用管理方面,补充优化了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乘用人的管理义务和使用要求,完善了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方面,进一步明晰了维保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开展电梯检验、检测的主体;在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方面,列举了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增加了检查结果公开、约谈、投诉举报等制度,细化了应急处置中电梯使用人、维保单位开展救援的相关规定。

  条例堵住了之前存在的制度“漏洞”。针对家用电梯管理范围不清晰问题,条例明确,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要依照条例执行,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民宿等自建房的电梯纳入管理范围,厘清“模糊地带”,扫除管理盲区。针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规范问题,条例建立维保单位内部管控、使用单位现场监督、监管部门常态监管机制,从维保人员教育培训、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范零部件更换、禁止擅自转包分包等方面夯实维保单位责任。

  条例重点关注“科技创新”。要求电梯加装温度调节器、配备断电自动平层装置和智能识别阻拦系统,提升安全系数,确保电梯可靠运行。要求新安装的电梯配备运行监测装置,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智慧监管,鼓励维保单位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按需维保,让“黑科技”助力电梯安全运行。

  强调“一梯一档” 倡导文明乘梯

  受电梯保有量快速增长及电梯使用管理复杂等因素影响,电梯安全监管面临较大压力。同时,随着时间推移,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数量逐渐增加,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为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河南省驻马店市将实践探索的创新做法和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予以立法固化,出台并施行《驻马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电梯的管理责任规范、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应急处置和智慧监管的规范。

  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日常检查、停电通知、应急处置、维保监督等工作,推进在用电梯通信信号覆盖,确保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同时,对电梯乘用人安全乘坐电梯注意事项作出禁止性规定,引导和规范乘用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在维护保养方面,条例规定,维保单位开展业务前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并接受现场确认,依法备案;对维保单位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维保业务,降低维保质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以及使用报废零部件等行为都作出禁止性规定。

  在应急处置方面,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依托电梯智慧监管平台,实现信息查询、故障报警、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智慧监管,通过整合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力量,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持续提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和电梯安全智慧化监管能力。

  条例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和责任体系。促使各方权责界限更加明晰、乘梯安全得到强化、维保服务持续优化、智慧监管有效提升,既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又突出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固化“全周期”做法 解决瓶颈难题

  电梯安全包括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方面,河南省三门峡市在对电梯安全各环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并施行《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提炼固化电梯安全监管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弥补在电梯管理方面的缺失,解决实践中的瓶颈难题,为加强电梯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提供法治保障。

  针对电梯选型配置不合理、建筑结构设计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条例加强对电梯制造、安装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对电梯选型配置作出规定,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

  针对群众较为关心的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缺失问题,条例提出,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协调不成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电梯使用单位责任。

  同时,条例对电梯维护保养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维保企业信息告知制度,便于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进行宏观掌握以及应急指挥和调度;对维护保养规范进行明确列举,对资质条件和维保合同、作业安全、故障处置、保养记录等要求予以明确;规定电梯维保单位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规定电梯维保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等。

  安全风险评估是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整体性技术评价的方式,针对使用年限过长、遭受外力影响、运行故障率升高或者存在其他隐性风险的情况进行评估,可以对电梯继续使用、维修、性能优化或者进行更新提出最经济有效的解决方案。条例对电梯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情形作出了相应具体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提出全面推进电梯保险体系建立,要求切实发挥保险的风险防控兜底作用,为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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