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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保障用水安全

  本报记者 林 培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符合质量标准的水源、合规的水网建设、高质量的供水服务等,都是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关键环节。本月,多条地方性法规开始施行,全流程、多方面保障人们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加强水源地保护

  从源头确保水质安全

  水源地保护可以有效防治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从而确保水质安全。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甘肃省陇南市出台并施行《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规范该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条例要求,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财政、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要求分级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补偿方式,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条例指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防护等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输变电工程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对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条例明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禁止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禁止设立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禁止堆放医疗垃圾;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条例要求建立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及联动预警机制。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城市和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对出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饮用水出水水质监测信息。

  重视水网规划建设

  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水网建设可以有效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了促进水网建设,保障水网工程安全运行,吉林省出台并施行《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建设集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系统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水网体系。条例指出,水网建设应当坚持立足全局、保障民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人水和谐、绿色生态、系统谋划、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

  在水网建设规划方面,条例要求,合理布局建设一批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和江河防洪治理工程,形成纵横交错的输排水通道,实现水资源互济联调。水网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科学谋划水资源配置工程和水源工程,完善水资源配置和供水保障体系。同时,水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工程建设与数字化一体推进,大力推进水网数字化、调度智能化、监测预警自动化,加强实体水网与数字水网融合,提升水网工程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

  在水网建设工程方面,条例明确,要完善水网工程安全防护制度,建立风险排查、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确保水网工程运行安全。在水网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和维修改造桥梁、公路、铁路、隧洞、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就穿越、跨越、邻接工程的防护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水网工程管理单位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现场指导;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网工程安全运行、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加强安全监测、日常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实现二次供水全周期管理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设计及建设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

  相较于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更易被污染。近年来,广东省深圳市推动供水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涉水法律法规体系,出台并施行《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全周期管理、全过程控制,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品质。

  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面,规定明确,除改扩建工程外,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采用叠压方式供水。规定还对二次供水设施各建设阶段、移交等进行了详细要求。

  在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方面,规定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水质检测和清洗消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后,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包括“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情况的,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泵房本体结构发生渗漏或者结构性缺陷的,及时组织维修”“负责泵房外部的安保及环境卫生清洁”等职责。

  为了保障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规定还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水箱(池)清洗消毒应当由专业清洗机构实施,专业清洗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水务部门备案;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在取得水质检测报告后五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日期和水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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