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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筑牢安全生产法治防线

  近日开始施行的《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该省首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专门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了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推进青海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同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通报和督办等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专项安全风险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宁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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