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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安全监管短板亟待补齐

  近年来,发生安全事故的自建房屋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鉴定、监管等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笔者认为,做好自建房安全监管,需进一步理顺各方职责,补齐监管短板。

  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来满足居住需求。部分农村居民为节省建造成本,不履行规范程序,尤其是擅自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改扩建、“住改商”改变使用用途的经营性自建房,客观上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如果说盲目改扩建破坏了房屋结构,使房屋承载不可承受之重,那野蛮装修则无异于掏空了房屋“安全根基”。随意加盖、任意砸墙,设计不合理、队伍不专业,事故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违建加大了安全管控的风险,对这类房屋需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坚决落实,才能消除此类建筑隐患,尽快解决历史欠账。

  要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监管工作,必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在“四方责任”中,自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属地管理责任相对明确,而监管部门的职责相对模糊,尤其是对自建房屋使用阶段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理顺职责,明确县级部门和乡镇的职责分工,细化审批监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补齐监管漏洞,真正建立起常态化、全流程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自建房安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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