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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路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项目报建表、开工报告、资格预审结果及批复等文件。建设单位应将监理、施工单位进场人员、设备情况汇总表以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抄送监督办公室。

总监办、驻地办应将监理月报,有关工程质量、进度的指令等文件及时报监督办公室。按照要求填写《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公质监表04)。

施工单位应将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等人员资质报监督办公室。按照要求填写《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公质监表06)。

监理、施工单位应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提供整改意见和书面报告。监督办公室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间的有关工程质量、进度、相关数据、单位和人员资质或就某一问题的意见、决定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节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质量问题的处理

监督站或监督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又未构成质量事故的,由监督人员填写《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公质监表12)抄送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处理后填写处理情况,监督人员根据处理情况填写意见,有关各方负责人签认。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

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按照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节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监督办公室每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督站报告工程质量、进度状况和监督办公室工作情况。

监督办公室每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质量情况。监督办公室每月定期发布《公路质量监督信息》,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情况、建设从业各方质量工作检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等。

监督站定期向部质监总站和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质监信息。 

第四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是在下述时间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坍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_级_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第六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证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八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建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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