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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招标的条件


 

施工监理招标的条件

一、施工监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

②已正式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③征地拆迁工作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④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概预算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④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招标机构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评标,也可委托或指定符合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招标机构分为以下两部分。

(1)评标委员会

无论是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均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定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国道主干线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如果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招标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招标评标的事务性工作,一般可在项目管理机构各部门确定部分人员组成跨部门的招标工作组或另行成立招标办事机构。由于招标工作涉及商务、技术等许多方面,且为了保证招标工作质量、减少招标办事机构的人员配备,所以应当尽可能委托具有招标资格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承担具体招标事务。委托招标时,招标事务由委托单位经办,项目管理机构指派专人参加回来后指定专人与委托单位联络即可。

四、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交通部规定,施工监理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此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招标可采取下列3种方式。

(1)公开招标

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

(2)邀请招标

对于少数一般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对于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3)议标

对个别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议标的监理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五、招标基本程序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应由项目法人(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②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③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和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④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⑤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⑥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提出的问题;

⑦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⑧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⑨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确定中标者;

⑩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发中标通知;

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责任编辑: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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