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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本月起施行,在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该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此次立法采取“小快灵、小切口”方式,聚焦现实问题,回应群众期盼。明确自建房屋检测鉴定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即自建房屋所有权人。规定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进行改建、扩建、移位,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其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下需要继续使用,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同时明确,自建房屋检测鉴定费用承担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但对于特殊困难家庭,条例设定了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建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明确规定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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