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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安全底线 消除事故隐患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是为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制定的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最大限度遏制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 马全有

  

  监管触角前移依规定性量罚

  确立《判定标准》权威

  《判定标准》不同于其他标准,属于监管触角前移,确保事前排除风险的新举措。同时,《判定标准》又类似于认定事故及责任事实的法律法规条款,是定性量罚的标准依据。有了《判定标准》,就有了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尺,但是,还需要提升《判定标准》在执行中的强度、刚度、硬度,才能充分体现《判定标准》制定的初衷。

  什么是标准?标准是辨别优劣、鉴别真伪的“秤砣”,安全生产是“秤杆”。“秤砣”虽小压千斤,“秤杆”虽长靠“秤砣”。安全生产的“秤杆”是平衡还是倾斜,“秤砣”是决定因素、关键因素。

  具体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就是判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隐患轻与重、多与少、隐与显,安全监管利当前与利长远、管局部与管全局、控环节与控全程”的依据。

  由此可见,标准、规范、规程,尤其是《判定标准》,具有丝毫不可撼动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性。特别是在执行中,必须严守规范性和不可变通性。

  执行《判定标准》,全面深入排查、整治、消除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捏紧、握实、力擎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秤砣”,平衡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秤杆”,将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侧重点、发力点、共鸣点、合力点在于用足、用活、用实“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法制+法治”的排查方法,严格执行《判定标准》的强度、刚度、硬度,全面体现《判定标准》的力度。

  坚持“四不两直”方法

  增强《判定标准》强度

  “田忌赛马”赢在排序组合,提示人们对次序调整的新思考和再认识。相同的资源要素,不同的排序组合,结果完全不同。

  执行《判定标准》的强度,是指抗击来自外部的抗执法干扰和抗冲击应对能力。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飞行检查”法,是目前最为有力的抗干扰手段。

  了解现场、一线、真实情况并妥善处理,难在坚持“四不两直”,效果出在“四不两直”。坚持在执法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中采用“四不两直”机制,研究解决“四不两直”机制运用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可以增强执行《判定标准》的强度。

  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

  增强《判定标准》刚度

  抗弯强度,是指建筑材料抵抗弯曲不断裂的能力。在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特别是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排查、消除工作中,同样存在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抗弯”问题。触碰法律法规红线,失守公平正义底线,就是执行检查督导中失去了起码的“抗弯”能力。

  解决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问题,最管用最有效的利器,就是“双随机、一公开”(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机制。“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体现的是“制度的力量”,其本质是避免执法检查中的人为、人情因素。利用执法人员数据库、建筑业企业数据库,随机抽调执法人员、被检建筑业企业,实现检查督查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在实际运用中,“一公开”的效果必须明确体现,要完全落实检查、整改、惩治的公开性。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风险判定结果,务必以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全要素供给、流动、补充的大循环机制为绝佳契机,聚焦顶层设计和流程再造,适时出台特别规定或特定办法,明确定期在市级主流媒体予以完全公开的机制,以公开提升监管效果,督促相关建筑业企业整改。

  “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的充分运用,强化了依据《判定标准》严格执法的刚度。可以有效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因素,更是避免执法检查和风险排查行动虎头蛇尾、有头无尾、头大尾小等非正常现象发生的有力手段。

  秉持“法制+法治=久治”思维

  增强《判定标准》硬度

  纵观所有生产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调查和处理结果,多数都存在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不严格问题,如相关责任人失职、执法部门及执法监管者失管、相关单位逃避监管触碰规则标准“红线”和“高压线”。

  增强执行《判定标准》的硬度,不可忽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维,要习惯用“法制+法治=久治”思维,增强执行《判定标准》的硬度。

  确立“法制+法治=久治”思维,有必要加持强化“三重突围”:

  一是跳出“山头”式傲慢,突围地方保护主义窠臼。在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实践中,存在对外地与本地企业执行双重标准、同案不同罚等影响公正执法问题,直接削弱了系统治理的硬度。

  二是跳出消极“保护”促发展偏见,突围区域行政垄断的局限。校正职能监管部门权力观、执法观、政绩观,持续增强建筑业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意识,理性接受“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现实。

  三是跳出“事故”换“教训”恶性循环,突围“侥幸”式发展痼疾。特别在招商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资本融资方面,重在引进从业资质高、经营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的企业,防范“带病”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社会化融资或招商引资引进“带病企业”、工程招投标程序“带病运行”。在建筑市场秩序持续整治及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排除方面,坚持法律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执法监管一视同仁、评判定性一个标准、是非曲直一把尺子。

  发挥“信用体系监管”作用

  增强《判定标准》韧度

  信用体系监管的力量,体现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长效化。跳出“运动式”监管的怪圈,固化“长效化”监管常态,违法失信建筑市场主体结果运用是关键。

  对于违法失信建筑市场主体,不仅要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还要主动对接和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期实现公开曝光和纳入信用体系监管“公开曝光一批,警示教育一片”的效果。

  因为受到信息化技术条件限制等原因,当前基层在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挥违法失信企业惩戒应有作用方面,依然存在违法失信企业相关信息归纳汇总不全面、整理不客观、推送不及时或推送违法失信企业信息有出口、无接口、推得出、接不上等制度、技术、细节层面的隐性障碍,影响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效能,也是造成“运动式”监管的主要原因。

  克服建筑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效果不明显、基层选择性推送违法失信企业信息或有处罚无推送的顽疾,就必须建立承载全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一网统管”系统,在违法失信企业结案后的规定期限内,必须如实推送或填报违法失信企业的完整信息。

  为防范选择性推送填报相关信息,“一网统管”系统应链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罚没款)网络,依据各地非税收入变化情况及数额,详细甄别当地相关部门是否如实全面准确填报违法失信企业信息。

  “一网统管”系统必须动真碰硬,着力防范克服各地以隐性对策削弱其作用功能发挥倾向。为强化“一网统管”系统运用效果,督促落实“一网统管”系统制度规定,“一网统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相关情况,震慑各地“一网统管”系统运用不重视等问题。

  作者单位为甘肃省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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