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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燃气安全关,这些超大城市今年将这样做

  本报记者 王晓霞

  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超大城市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其风险防控提出更高要求。2022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指出,建立超大特大城市治理风险防控机制。

  燃气安全连着千家万户,事关公共安全,容不得丝毫马虎。记者经过梳理发现,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今年1月,上海、重庆等超大城市通过制定整治方案等措施,从源头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上海市

  完成隐患管网整治工作

  今年1月,上海市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燃气安全专项工作会议,成立工作专班,从1月起至今年年底,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与此同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方案》,计划通过一年的努力,摸清家底、细化任务,明确时间,持续提高燃气管道、设备设施、场站、工程建设、用户端的安全运行水平。

  上海市将围绕八项工作任务开展燃气安全整治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提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落实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隐患排查整治,提升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运行水平;落实老旧小区燃气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居民用户本质安全水平;落实燃气工程隐患排查整治,提升燃气施工安全水平;配合落实燃气具等燃气源头隐患整治,提升燃气源头质量水平;落实燃气管道设施隐患排查整治,提升管道本体安全建设;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管理能力;落实燃气数字化转型,提升重要节点实时监控和预警能力。

  成都市

  加大城镇燃气执法监管力度

  今年1月,《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该方案提到,通过1年时间,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餐饮等公共场所、老旧小区、燃气工程、燃气具、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宣传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问题。严厉打击危害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惩戒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十四五”期间,必须把燃气等城市管道改造和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来抓,加快推进老旧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智能化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成都市部署了九项重点工作任务,其中主要内容为: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城乡接合部、自管小区和居民户内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燃气具等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用气安全制度未建立、宣传不到位、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加快推进燃气安全智能化监控能力建设,加大城镇燃气执法监管力度。

  其中,今年4月至10月是整治攻坚阶段,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察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法手段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重庆市

  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100%完成整治

  今年1月,重庆市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公共场所燃气、老旧小区燃气、燃气工程、燃气具等燃气源头、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100%完成整治;深入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和管道设施安全管理,新增各类用户、既有单位用户、既有老旧小区和困难群众用户100%安装,燃气管道、站场设施100%普查建档并按计划开展改造更新,推进管网设施智能化管理。

  重庆市从七个角度进一步深化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挂牌公示、排查整治、技防物防、对标达标、监督执法、应急管理。其中,在监督执法方面,该市全面整顿燃气工程违法违规行为、整顿燃气具和燃气安全装置市场秩序、整顿燃气压力管道、容器未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加强燃气安全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燃气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资质登记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罚和清退。严肃查处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野蛮施工、违规作业、违章建设等行为。

  天津市

  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开展燃气安全检查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修订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天津市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为落实《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加强燃气安全监管,2月25日以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起草了《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而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

  其中,对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周期进行了详细规定:天然气居民用户、天然气单位用户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含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在每次配送上门时应进行接装前安全检查,接装后应进行无泄漏检查。此外,要求燃气用户应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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